为什么工伤保险和团体意外险不能替代雇主责任险?我们先通过一个表格来看一下:
虽然这三种保险都可用于员工因工受伤的赔偿,但各有利弊。
1. 工伤保险
属于国家强制保险,包括在社保之中,只要企业正常给员工缴纳社保即可享受工伤保险的保障。也正因如此,工伤保险的保额通常比较低,身故也就几十万的赔偿,弥补企业损失是够的,但完全抵消企业损失往往不够。企业仍然需要一笔不菲的支出。
2. 团体意外险
属于商业保险,与个人意外险相同,具有保费低、保额高的特点。并且保障时间不限于工作期间,非工作时间同样可以享受保障。团体意外险的特点是,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均是员工个人,与企业无关。如果员工或家属不关心是谁的赔偿,只要给钱就能接受,企业的损失基本可以避免。如果员工或家属对赔偿不满意,诉诸法律,很可能不会将团体意外险不计算在企业赔偿之中。
因为团体意外险并不是企业赔偿,能否用于抵消企业的责任,还真不好说。
举例来说:老王开了一家烧烤店,因操作不当,厨师小刘意外烧伤。烧伤比较严重,经过治疗后抢救过来,鉴定为工伤1级。小刘向老王索赔治疗费共计120余万元,其中工伤保险理赔40万,还剩80余万。老王在此之前给员工买过团体意外险,本以为剩余80万保险公司可以承担一大部分。但经过法院调解才明白,意外险属于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之间的赔偿,与企业赔偿无法,小刘拿了意外险的赔偿后,仍然可以向老王索赔。如果老王购买的是雇主责任险,并且保额足够的情况下,老王的赔付责任将由保险公司负责,自己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。
这就是雇主责任险的意义。很多企业主图省钱,会在社保基础上给员工购买团体意外险。相比雇主责任险,团体意外险保费能便宜一半,甚至更多。出现意外事故,保险公司也能理赔。但不一样的是,雇主责任险可以将企业主的责任通过保险转嫁给保险公司。团体意外险虽然可以让员工获得理赔金,但企业主自身的责任并没有转嫁出去,如果员工向企业主索赔,法院大概率是会支持的。所以很显然,对于企业主来说,为员工购买意外险,不如为企业购买雇主责任险更能解决自己的问题。毕竟每次意外的发生,至少都需要用真金白银来解决,并且通常还都不是小数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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